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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医保政策早知道⑪】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解答

发布时间:2026/7/21    浏览次数:37    选择字号:   

一、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适用范围是什么?

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)基 金、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。此外,职 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、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 督管理,参照本条例执行。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,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。

二、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?

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造 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责令退回;属于参保人员的,暂停其医 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:

1.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;

2.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;

3.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、实物 或者获得非法利益;

三、定点医药机构违反《条例》规定,将受到哪些惩罚?

(一)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、人 员等信用管理制度,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,将日 常监督检查结果、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。

(二)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,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 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,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 用、追回违规费用、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 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,直至解除服务协议。

(三)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;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 责令退回,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 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;违反其他法 律、行政法规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:

1.分解住院、挂床住院;

2.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、过度检查、分解处方、超量开药、 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;

3.重复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分解项目收费;

4.串换药品、医用耗材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;

5.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 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;

6.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 障基金结算;

7.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。 

(文章来源:郑州市医保中心    审核:赵莉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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